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关于印发《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公安厅、教育厅有关文件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学院紧急采购及各部门自行采购以外的所有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 招标采购项目要保证学院发展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厉行节约,避免重复采购、盲目采购、超性能采购,保证项目物资性能先进,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效益显著。
第四条 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遵循公正透明、公平竞争、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学院招标采购活动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采购人员与投标人或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条 学院公务车辆的维修、加油和保险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定点范围内按招标采购程序确定。
第七条 学院对办公用品、保洁用品、酒店服务用品、印刷服务用品等通用物资实行归口统一招标采购,确定协议供货公司,协议供货公司供货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副院长和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其他院领导和纪委副书记为成员的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招标采购活动的领导、组织、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在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院的招标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不断健全完善学院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政府招标采购项目的报审,协调组织政府采购招标、开标活动;
(三) 受理各部门招标采购计划,提出招标采购方式,组织项目的考察和招标采购;
(四) 协调处理招标采购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完成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院建立招标采购评标、询价专家库。专家遵照政治合格、业务熟练、认真负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按学年更新。由招采办提出建立、更新意见,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并经公示后开展工作。对参加评标、询价等工作的专家,学院实行评标、询价专家津贴制度,按照工作时间在4小时(含)以内每人每次100元、5小时(含)以上每人每次150元的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由纪委书记为组长的招标采购监督小组,由学院纪委、财务、审计以及有关人员组成,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和物资的使用管理部门是招标采购的申报立项部门(以下简称“立项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立项申请、经费预算,按行政流程进行项目申报;
(二)科学编制项目技术方案参数和招标采购文件;
(三)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验收及付款事宜,参与拟定采购合同;
(四)协助学院招采办处理招标采购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立项和审批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严格实行立项和呈报制度,按以下流程审批: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按行政流程经项目主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或院党委会研究审批立项;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按行政流程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审定立项;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千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院领导审定立项;
(四)立项审批同意后,立项部门及时按审批意见详细填写采购计划申报表,由立项部门负责人严格审核后报招采办。招采办审核并提出招采方式,报纪委审核备案,主管招采办的院领导审定。重大或复杂项目报院长审定。
(五)计划采购的物资属于学院固定资产的,立项部门在立项之前应及时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联系,能够在学院内部调配的物资,不再列入项目采购计划。对长期使用且易于保存、价格浮动小的物资,立项部门应按学期(半年)做出采购计划,按规定审批后集中采购。
第四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学院招标采购的方式有:
(一)公开招标。学院依法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招标采购方式。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协议供货,属于公开招标方式,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和协议产品。在协议有效期内,招采部门可以直接按协议价选购协议产品,也可以根据市场变动与协议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供货价格。
(二)邀请招标。学院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投标的招标采购方式。邀请招标采购适用于以下情况: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的项目;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总价值比例过大的项目。
(三)竞争性谈判。学院招标采购谈判专家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招标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学院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招标采购方式。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投标所需的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事先不能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学院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招标采购物资的招标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必须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招标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招标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招标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五)询价。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第十五条 纳入政府采购名录的物资,须从政府招标入围的协议供货商中采购。
第五章 程序和要求
第十六条 学院公开招标的项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执行:
(一)立项部门依据批准的项目购置计划,制作招标文件,按照科学、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技术要求、参数、售后服务要求、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采购项目要素。招标文件经立项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提交招采办。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立项部门应负责编制评分标准和办法,并经院长审定。
(二)招采办结合项目内容对招标文件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后签字确认,并通知立项部门在学院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予以发布。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5个工作日,公告中涉及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高于项目预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可以以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由财务部门负责收缴并开具相关凭证。
(三)投标报名与报名条件审核由招采办负责。必要时可以请纪委监督,组织评标专家对投标人经营场所、规模、设备实施等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结束后由考察组制作实地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可以作为评标时的评分标准之一,但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10%。工程类、维修类项目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招采办应在报名截止3日内联系立项部门组织踏勘。踏勘现场要在规定时间组织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共同参与,不得个别进行。
(四)开标前由纪委以随机方式从学院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项目技术、参数涉及专业问题的,可以请立项部门参与评标。
(五)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前,安排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后,由招采办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并告知评标小组应当回避的情形。
(六)项目评标前,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转评标小组进行项目评审。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应及时告知投标人未通过原因并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七)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标准应采取量化分值,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同类业绩、售后服务等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实际操作中,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原则上不得低于50%。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八)评标时,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招标主持人、监督人应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小组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立项部门、评标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评标专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有关事项做出澄清和说明。
(九)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标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十)评标结束后,评标小组可以当场确定中标人或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当场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主持人应现场公布,其他投标人无异议的,在招标结束3日内由招采办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候选人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中标人的,招采办应在学院官方网站招采办“公告公示”栏发布中标公告,公告公示期为1-3日。公示无异议的,3日内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结束后,财务部门应在3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需要转为履约保证金或重新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予以告知,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履约保证金不高于招标价的10%。
(十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十三)招采办应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档案,主要包括立项审批资料、招标公告、评分标准、报名信息、中标人投标文件、评审资料、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档案按项目单独归档。
第十七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财政厅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招采部门或立项部门推荐。
邀请招标的程序与要求和公开招标相同。
第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程序:
(一)招采办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的程序、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确定谈判供应商的方式、保证金交纳方式、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商务要求、数量和服务、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谈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谈判的轮次(一至三轮)、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二)在学院官方网站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供应商,同时接受供应商报名并发售谈判文件。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招采办会同纪委组织评标专家成立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谈判小组负责审核报名供应商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如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较多时,也可从中随机抽取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随机抽取谈判供应商的过程必须公开,并由招采办、纪委、谈判小组成员共同在供应商抽取文件上签字。
(四)确定的谈判供应商在谈判前向招采办递交谈判响应性文件。谈判小组审查供应商谈判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谈判时,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及做出有关承诺,以书面形式确认。
(五)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进行评审,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谈判工作完成后,招采办要及时对谈判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立项部门应制作采用该方式的论证报告并呈主管院长审核。采购时,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
第二十条 询价采购可以采取市场考察询价、书面询价、邀请询价、电话(网络)方式询价等具体方式。
(一)市场考察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在市场随机选择符合采购需求的3家以上供应商,由供应商做出最终报价后,询价小组结合拟采购物资的规格、质量、参数、售后等因素,选择供应商并达成供货协议的方式。询价过程由招采办组织,纪委监督,询价小组负责实施。询价小组成员由纪委随机抽取,一般不少于3人。
(二)书面询价指招采办向符合供货条件的3家以上供应商发放询价通知书,由供应商按采购要求填写,并做出不可更改的一次报价,招采办按最低价确定供应商并呈主管招采工作的院领导审核后进行采购的方式。书面报价也可以由供应商自行制作项目内容齐全的报价表作为询价依据。供应商的选择接受纪委监督,对专业程度较高、供应商较少的采购项目,可以由立项部门考察后推荐。
(三)邀请询价指将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从供应商信息库中随机选取的3家以上供应商邀请到指定地点,由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报价后,以最低价确定供应商的方式。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2次。邀请询价由招采办组织,纪委监督。供应商信息库是指招采办建立的,与学院有合作经历的且履约程度高、信誉良好的供应商信息资源库。
(四)电话(网络)询价是指招采办通过电话或网络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咨询和谈判,以达成采购意向的方式。
(五)招采办应及时掌握市场动态与行情,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市场价格。询价采购过程与结果要接受纪委全程监督,并报主管招采工作的院领导审定。
(六)为了提高效率,对采购的物资在1年内有同类型采购且当时采购价格合理的,招采办可以不再询价直接采购,但采购价格不能高于1年内同类型采购的最低成交价。由于市场变动,无法以当时价格采购的,应当进行询价。直接采购的,应书面记录采购依据、采购价格等,经纪委审核后,由主管招采工作的院领导审定。“同类型采购”是指当前采购的物资在品牌、型号、规格、质量、参数等方面与1年内合法采购过的物资相同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招标采购未能完成,需要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的,由招采办书面说明变更理由并提出意见,呈主管招采办的院领导审定。招标方式变更为非招标方式的,由院长审核同意后变更。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与中标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招采办签发中标通知书10日内,立项部门应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立项部门根据项目情况酌定是否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签订时,由招采办对合同中涉及成交价格、参数等项目进行审核,在“招采办”一栏签字。项目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立项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学院签订合同;项目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分管院领导代表学院签订合同,同时立项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在合同书“经办人”一栏签字。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采购的项目,由院长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招标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合同中涉及质量保证金的,由立项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章 验收付款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1个月内,由立项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纪委、评标(询价)专家、招采办、国资等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验收分为技术验收和综合验收。技术验收是指对招标采购项目或物资进行参数比对验收。综合验收是指对招标采购项目或物资进行技术、数量、质量和项目完整性的验收。
第二十八条 验收合格后由立项部门填写项目验收单或出具项目验收报告,验收合格证明是财务部门付款的重要凭证。验收合格的物资属于国有资产的,立项部门应及时到国资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第二十九条 验收不合格的,由立项部门牵头,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十条 易耗类或当场可以确定是否符合约定的物资,立项部门在物资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的视为验收合格。
第三十一条 立项部门负责按合同约定办理项目财务报销手续。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的,须在出票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报销。
第三十二条 物资采购中需要当场交付款项的,由立项部门联系财务部门办理预借款手续后按规定执行。来不及办理借款手续的,立项部门在征求财务部门意见后,可以用公务卡先行支付并保留相关凭证。特殊情况下,以其他方式支付的,除保留相关凭证外,还应做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三条 招标采购项目财务报销所需凭证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与学院招标采购活动的人员应严格执行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一)立项部门在申报表中有倾向性表述,或要求招采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二)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徇私舞弊、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擅自向外界透露未经公布的招采信息,泄露招标项目预算、标底、投标人、评标组组成等情况;
(四)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工作中推诿扯皮,无故刁难供应商,不及时办理验收、付款手续,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第三十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采购无效,财务部门不予支付相关资金:
(一)参与招采活动的部门、人员违反廉政规定与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未经批准增加采购预算的;
(三)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的依据和理由不能成立的;
(五)供应商之间发生串标、陪标等行为损害学院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活动中按照“谁的职责,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凡只签名而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认定为“认同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是学院组织开展物资采购和各项招标工作的政策依据。招采办和各部门在物资采购的立项、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合同签订、验收付款和监督工作中都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办理,学院纪委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对物资采购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监督,保证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紧急采购”指以下情况:
(一)突发的紧急抢修工程或维修项目;
(二)为保障重大活动需紧急办理的采购项目;
(三)其他紧急情况。
本条第一项涉及情况,由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向主管院领导或院长汇报后,及时安排抢修,并做好项目的验收审计结算。第二项涉及情况,由项目负责部门按要求办理。
“各部门自行采购”是指项目数额在1000元以下,且采购物资不属于协议供货公司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部门自行采购。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把关,不得对同一项目故意拆分或故意分次采购;
紧急采购与部门自行采购由使用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重大或复杂项目”是指以下情况: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招采方式有异议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由院长审定的项目。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招采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和省上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院符合条件的教学实训警用装备的采购,按甘肃省公安厅印发的《甘肃省公安机关装备管理办法》(甘公发【2016】50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院物业公司物资采购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 年12月1日起实行,原《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招标采购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