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应急(快捷) 采购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采购工作行为,加强采购活
动内部控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特殊情况下的
采购保障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制度规
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快捷)采购坚持从严控制、归口管理和
主要领导审批原则。情况紧急无法事先进行书面审批的,在
口头汇报同意启动工作后,在开展工作的同时补办书面审批
手续。
第三条 使用条件
(一)突发事件:为应对突发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自
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用于紧急救治、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等
需要应急采购的货物、服务等。
(二)应急抢修:对水、电、暖、气、消防、道路、网
络等影响学院正常运行需要应急抢修的工程。
(三)临时性重要安排。为保障上级单位临时性安排的
重要活动、大型会议、特殊培训班等需应急采购的货物、服
务(包括补充采购)等。
(四)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正常采购程序,需要加急采
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
2(五)各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内,根据工作需要单次采
购总价在 2000 元以内的教学办公用品、耗材、印刷等货物
和服务项目(属国资管理的需报国资管理部门备案),按照
正常采购程序办理影响工作效率的。
第四条 启动单位及审批权限
(一)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水、电、暖、气等基础
设施、设备抢修由后保处启动,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学院
主要领导确定;
(二)通讯、网络等设备、设施紧急抢修由学院办公室
启动,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学院主要领导确定;
(三)临时性重要安排由确定的主办部门启动,经分管
院领导同意后由学院主要领导确定;
(四)其他需要加急采购的工程和服务项目由主办部门
启动,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学院主要领导确定。
(五)单次采购总价在 2000 元以内的教学办公用品、
耗材、印刷等货物和服务项目,由相关主办部门启动,经分
管院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五条 采购程序
(一)需要应急采购的项目由项目主办部门书面申报,
并逐级审核,由主要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招采办备案,由
招采办与项目主办部门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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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情况危急需紧急抢修的项目可由项目主办部门报
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先行组织抢修;并在实施的同时,由项目
主办部门按上述第(一)款规定办理书面申报。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主办部门、纪委、招采
办共同与供应商洽谈确定合理的采购价格或费用(应纳入国
资管理的必由国资部门参加),不能确定价格的工程类项目
由第三方审计确定。
(四)应急采购项目如需签订合同(协议)的,应由项
目主办部门及时签订并履行采购合同(协议),并负责组织
该项目的验收工作。验收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报
告上必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六条
工作监督
应急(快捷)采购项目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主办部门
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广大师生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纪委、
招采办应及时跟进、全程监督。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应急(快捷)采购申报单位、采购
人员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
举报,同时该项目立即停止。
第七条
责任追究
应当按照正常采购程序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故意绕开
正常采购程序而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快捷程序的,由学院纪委
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费用结算及报销(一)项目结束后,由主办部门凭书面报告、应急采购
记录表或工程结算报告表及相关票据(需验收的出具验收报
告),直接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二)紧急抢修工程和紧急维修项目必须全程采集现场
视频资料,该视频资料应作为报销凭证之一,紧急抢修工程
和紧急维修项目必须经第三方审计,方可报销。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招采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办法中“紧急采
购”相关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