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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来源:招采办    发布时间:2022-09-20 09:02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

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采购工作透明度,促进廉政

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 87 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规定,结合省

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省公安厅使用财政性

资金、上级拨付资金及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

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及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

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

象。

第四条

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

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

位参加投标。

第五条

省公安厅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实

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政府公布

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第六条

省公安厅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

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但涉及保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省公安厅政府采购活动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

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

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章

组织形式、采购方式、标准限额及审批权限

第八条

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采取的组织形式为:政府集中、

部门集中、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主要包括:通用设备(计算机设

备及软件、网络设备、办公设备)、车辆、通信设备、办公家具、

办公消耗品、维修服务、住宿及餐饮服务、商务服务、金融服

务、保险服务、租赁服务等。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主要包括:专用设备、医药、非

办公家具、简单的建筑工程、信息技术服务、会议展览服务、房地产服务等。

(三)分散采购是指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

采购项目外,各部门单项或批量未达到标准限额的货物、服务、

工程等。

第九条

省公安厅政府采购一律采用法定的公开招标、邀

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

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条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

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凡不涉及公安工作秘密,单项或批量采

购金额一次性达到标准限额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必须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按规定采用该方式组织招标的,自招

标公告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 20

个日历日。对招标文件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否则

予以废标。价格最低者或得分最高者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 3 家以

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

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

购总价值比例过大的项目。

第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直接与 3 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

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

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

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按该方式组织招标的,

自谈判公告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

得少于 7 个日历日。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且必须满足全部的谈

判条件,响应价格最低者即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三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根据规定对于一些政府购买服

务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的;因各种原因无法确定预算金额;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

目;按招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

项目可采用该方式。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及综合评分法进行评

标。按该方式组织招标的,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

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 个日历日。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且必须满足全部的谈判条件,响应价格最低者或得分最高者

即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

购的;处于紧急情况下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

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

处添购的。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任意一个条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

采购。

第十五条

询价是指对 3 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

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的货物

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第十六条

根据省财政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达到集中采购标准限额以上的货物、服务、工

程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有关规定执行。单项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标注限额以上的货

物或服务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事项,实施中应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省公安厅机关政府采购项目立项时,预算金额

10 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项目立项单位业务的厅领导和常务副厅长

共同审批;10 万元(含)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由厅长审批;50

万元(含)以上的由厅党委会审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九条

厅机关政府采购工作在厅党委领导下组织开

展。由警务保障部和各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具体工作,其职责分

别是:

(一)警务保障部履行职责

1.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省公安厅政府采购规章

制度,并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对省公安厅规章制度进

行调整完善。

2.开展政府采购日常工作,包括:填报政府采购申请,申

报政府采购计划,组织项目论证,起草招标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组织招标、开标活动,处理质疑、投诉,确认中标结果,

编报政府采购报表,归档政府采购文档等。

3.收集、发布、统计采购信息。

4.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

5.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项。

(二)项目责任单位履行职责

1.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的技术方案、参数,采用综合评分法

进行评标的,还应编制评分办法;

2.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专家论证、开标、评标等招标活动;

3.参与拟定政府采购合同;

4.组织项目的实施及验收工作;

5.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预

算执行。

各单位通过政府采购实施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的采购,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费已经落实。应有项目计划批准文件或经费批准

报告。

(二)项目的采购需求已确定。采购单位依据批准的购置计划,提交政府采购项目,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采购项

目的名称、数量、技术要求,售后服务要求,交货时间,付款

条件等采购项目要素后,报警务保障部。

(三)对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以外的方式采购的,要提

供相应的申请报告,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厅属单位向厅警保部报送采购需求,由装备

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分管部领导审核后报采购岗实施采购。

报送采购需求时,必须同时提供“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所

要求的项目采购要件。

第二十二条

采购岗根据装备岗提供的采购计划,在审核、

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上,与需求单位共同拟定项目采购方式,报

主管警保工作的厅领导审批后,报省政府采购办审批,根据批

准的采购方式,或采取委托中介机构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三条

除协议供货外的采购项目,经过招投标程序

确定拟中标供应商,由警保部报请主管警保工作的厅领导核准

后,向拟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采购计划批准后,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以上的项目,应组织政府采购中商务和技术领域专家,对项目

方案、技术需求、技术参数、评分办法等内容进行招标前论证,

并出具论证意见。专家论证应邀请厅科信办、项目责任单位等

有关方面人员参加。项目责任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科学完

善项目采购需求。

第五章

集采代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按政府集中形式组织的采购项目,应委托甘

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代理采购。

第二十六条

按部门集中形式组织的采购项目,应择优选

择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公布的采购代理

机构代理采购。

第二十七条

应根据项目类型,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招标

代理公司,特别是一些技术难度大、专业性要求高的信息化项

目、工程项目,所选择的代理公司必须具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的选择,由警保部

分管采购工作的副主任初步拟定 3 家备选代理公司,填写《甘

肃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公司推荐审批表》(附件 1),提交

警务保障部部务会议研究确定项目代理公司。对于采用公开招

标方式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须将代理公司选择情况向分管警

保工作的厅领导进行汇报。

第二十九条

参与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公司,须

在收取代理服务费时,根据代理的单个项目规模,予以折扣优

惠,优惠基本原则是项目规模越大,折扣程度越大。

第三十条

建立代理公司考核制度,对参与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量化考核,对于配合程度不高,

组织实施不力,资金结余比例过低的代理公司实行黑名单制。

列入黑名单的代理公司在下一年度,不得代理省公安厅及所属

二级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十一条

对发现与潜在供应商串通,提供便利、提供

信息资料的代理公司,坚决进行清理,3 年内不得代理省公安厅

及所属二级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六章

评审委员及采购人代表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

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

明;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4.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

行为。(三)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

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5.配合投诉处理工作;

6.配合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由政府采购岗或代理机构于开标前

1 个工作日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填报申请,明确随机

抽取评审专家的专业类别及人数,经审批同意后,于开标前 0.5

日内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专家抽取室根据确定的评审专家

专业类别及人数,由专家库系统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代表由政府采购岗在开标前 0.5 日内

通知项目承建单位,填报《甘肃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采购人代表

推荐委托表》(附件 2)确定采购人代表。原则上推荐的采购人

代表需具备拟评审项目专业知识,了解政府采购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推荐为采购人代表:

(一)参与过拟评审项目立项、方案设计、论证的;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

条规定的;

(三)其他应该回避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

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府采购活

动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厅机关纪委、审计、法制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

活动进行监督。

采购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查阅招标文件的内容。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岗和政府采购岗工作人员,应自觉接

受纪检、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

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

要求政府采购岗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三十九条 厅属各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涉密项目,按照本

办法规定,接受机关纪委、审计、法制部门的全程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所有单位、人员都要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执行各项廉政

规定,规范采购行为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徇私舞弊,搞权钱交易;

(二)对整体采购项目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采

购;

(三)要求供应商为个人办私事,要求或者接受供应商为

个人及亲属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

便;

(四)向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借用机动车、手机、现金、

电脑等财物;

(五)私下接触参与竞标的供应商和潜在投标人,收取供

应商或中间人的回扣、佣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

(六)擅自向外界透露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泄露招标项

目预算、标底、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组成等情况;

(七)接受供应商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非公务活动;

(八)由供应商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驻厅纪检组、机关纪委、警务督察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警务保障部不予

支付相关资金:

(一)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部门、人员违反廉政规定与供

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或者由于未公

开采购信息而不能形成竞争的;

(三)未经批准增加采购预算的;

(四)质量验收不符合标准的;

(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的;

(六)单一来源采购的依据和理由不能成立的;

(七)供应商之间发生串标、陪标等行为损害省公安厅利

益的;

(八)其他违反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本厅参与政府采购的人员凡违反本规定的,依

据《甘肃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犯纪律处理规定(试行)》追究

相关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造

成经济损失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按《政府采购法》、

《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

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警务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