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办公室(厅),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甘办发〔2022〕12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三抓三促”相关要求,进一步提高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效率,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发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采购自主权
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活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定组织采购。
二、简化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流程。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我厅将优先予以审批。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需进行专业人员论证和单一来源公示。
三、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在甘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四、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管理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备案管理,在甘肃省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高校、科研院所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备案”模块填报采购计划,并上传相关备案资料。
五、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内控管理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岗位清晰、职责明确、权责对等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加强关键环节和风险点的管控,确保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对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要提高采购文件编制和采购活动组织水平,保证采购活动依法合规、有序高效。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3